三、简答题
1.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是如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2.ABC会计师事务所对甲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业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但事后导致相关的利害关系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受到利害关系人的指控。会计师事务所正在积极准备抗辩,请代其列举可能的抗辩事由来证明自己无过失,从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1.
【正确答案】:《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分)
(2)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分)
(3)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2分)
2.
【正确答案】: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2分)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2分)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2分)
【该题针对“相关司法解释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措施”知识点进行考核】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 栏目推荐:
注会会计考试 | 注会审计考试 | 注会税法考试 | 财务成本管理考试 | 战略与风险管理 | 综合阶段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