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 )的停止形态。
A.过失犯罪
B.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
D.间接故意犯罪
2.故意的结果犯以( )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A.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
B.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C.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D.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甲尾随乙,正欲抢劫乙的钱包时,忽然听到有人叫他的名字,因而未能抢劫乙的钱包。甲的行为( )。
A.是抢劫罪(犯罪预备)
B.是抢劫罪(犯罪未遂)
C.是抢劫罪(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4.甲为了抢劫乙而尾随乙,在此过程中忽然听到身后有脚步声。为避免罪行暴露,甲乃匆匆离去。其实甲是作贼心虚,他身后根本没有人。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
C.构成抢劫罪(犯罪中止)
D.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5.甲为了强奸乙而尾随乙后。此后,乙于偶然中回头,甲发现乙是男子,因而打消了强奸的念头。甲的行为( )。
A.构成强奸罪(犯罪未遂)
B.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
C.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6.甲尾随乙后,欲强奸乙。乙于偶然中回头,甲发现乙是其熟人,于是打消了强奸的念头。甲的行为( )。
A.构成强奸罪(犯罪未遂)
B.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
C.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7.甲杀乙,致乙重伤,误认为乙已死,为毁尸灭迹,将乙掩埋。法医鉴定,乙是因窒息死亡。甲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D.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
8.甲盗得某单位价值100万元的汽车一辆,后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主动将汽车还给该单位。甲的行为( )。
A.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B.构成盗窃罪(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可以参照犯罪中止处理
9.甲用枪杀乙。枪中装有6发子弹。甲朝乙开了一枪,未击中乙,即被人发现而制止。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10.甲用枪杀乙。枪中装有6发子弹。甲朝乙开了一枪,为击中乙。在本可继续开枪杀乙的情况下,甲未继续开枪。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11.甲乙二人共同开枪杀丙。甲击中丙,致丙死亡。乙未击中丙。乙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12.甲教唆乙杀丙。乙正要杀丙时,甲良心发现,阻止了乙的行为。本案中,( )。
A.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之责
B.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之责
C.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之责
D.甲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之责,乙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之责
13.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犯罪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 )。
A.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B.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C.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D.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14.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如果拐卖妇女、儿童并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规定属于( )的立法规定。
A.想象竞合犯
B.牵连犯
C.结果加重犯
D.结合犯
15.我国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编者注)。”刑法的这一规定是( )的立法例。
A.牵连犯
B.吸收犯
C.结合犯
D.结果加重犯
【参考答案】
1.C 2.B 3.A 4.D 5.B
6.C 7.D 8.A 9.B 10.C
11.A 12.D 13.B 14.D 15.A
[说明]
第3题。甲为了抢劫而尾随乙的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行为,未着手抢劫的实行行为是因为有人叫他的名字,这是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他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第4题。甲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尾随乙的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他因为发生认识错误而未能着手抢劫罪的犯罪实行行为,这是违背他的本意的,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他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第5题。甲尾随乙的行为是强奸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乙是男子,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构成意志以外的原因。故对甲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犯罪预备)论处。
第6题。甲尾随乙是强奸罪的犯罪预备行为。甲发现乙是其熟人并不足以阻止他的强奸的犯罪意志,他打消犯罪意志是自愿的,故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
第7题。本案的关键,是将杀人的实行行为与毁尸灭迹的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即它们所一个杀人故意支配之下的行为。甲基于一个杀人故意,实施一个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处断。
第8题。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界被称为“自动挽回”或者“恢复原状”。理论界对这种情形的处理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应当参照犯罪中止处理,有的认为可以参照犯罪中止处理,有的认为不能按照犯罪中止处理,有的认为应当按照犯罪既遂处理。编者认为,行为人有盗窃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根据犯罪停止形态的一般理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并且是犯罪既遂。既然出现了犯罪既遂形态,当然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形态,故答案B是不正确的;答案D虽有一定的合理性,却没有法律根据,也不能认为是正确答案;答案C似乎是正确的,但行为人全部退赃,既消除了犯罪的客观危害,也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降低,以犯罪既遂论处,不从宽发落,也不合理。排除了致死个答案之后,就只有答案A是正确的答案了。选择答案A的理由有二:一是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项的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是情节轻微,并且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刑法总则第13条之“但书”的规定,即本案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第10题。这种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因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并未实行终了,在可以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未造成危害结果,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
第11题。乙虽未击中丙,但是,乙的行为与甲的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丙死亡结果的原因,即乙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乙应当负犯罪既遂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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