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2001年1月份,某汽车公司委托东城商行王某为该公司购买90号石油,同时交王某转帐支票1张12万元。交货时,因石油质量不合格,汽车公司据收。之后,汽车公司与王某达成书面还款协议,规定王某在同年8月15日还6王元,8月30日还6万元。到期王某未按约定还款。汽车公司与2002年5月26日申请东城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6月11日发出支付令,限令王某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向汽车公司支付石油款12万元。王某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还款。
问:本案是否符合督促程序的条件?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具备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
(1)本案申请的范围是已到期货款;
(2)债权人汽车公司与债务人王某之间无其他纠纷;
(3)支付令已送达债务人王某;
(4)发布支付令的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院有管辖权。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发布的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对被申请人产生约束力,被申请人王某在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
书面异议,必须清偿债务。王某在15日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又未偿还债务,汽车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五】
被告王某与原告李某因债务纠纷,于2005年2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从2005年1月到2006年1月王某分月支付李某本息共10万元。调解协议发生效力以后,但王某拒不履行。为此,李某于2005年3月向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王某所开的商店,随后,王某于李某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一次性偿还8万元,其余债权李某自动放弃。后王某只履行了5万,余款不在履行,于是李某向甲法院申请执行原调解协议,法院遂变卖了王某的商店,偿还给李某5万。
问: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本案涉及执行和解问题,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李某与王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又效的。但王某在履行部分债务后,便不在履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李某依法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即原调解协议,法院恢复执行原调解协议,变卖王某的商店,对于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偿还申请执行人5万元。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案例六】
甲与乙于2000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登记结婚。双方于2001年5月20日移居法国,并取得了在法国的长期居住权。两人在法国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于是两人在2003年1月分居,在2003年4月甲向法国某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3年11月,该法院给二人送达了离婚判决书。2004年12月10日申请人甲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国大使馆的独身证明书,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法国某法院的离婚判决。
问:申请人甲的申请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的申请程序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所以,此案中申请人甲的申请程序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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