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1)如果货运公司发现贸易公司已被撤销,遂将水泥卖给建筑公司,则此案当事人如何列明?
(2)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水泥厂的经理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水泥厂起诉贸易公司不履行合同,则此诉如何进行?
(4)如果家具厂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家具厂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5)如果货运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6)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
(1)原告:水泥厂;被告:货运公司;第三人:建筑公司。
(2)异议不能成立。因为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此阶段可申请回避。
(3)如果贸易公司有权利义务承担人,通知其参与诉讼;若没有,则中止诉讼。
(4)反诉不能成立。因为本诉与原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5)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6) ① 是否进行调解,应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本案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议庭自行进行调解是错误的,应以判决结案。
② 二审法院就上述案件不应作全面审理,应针对第三人上诉请求和有关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案例六】
原告柳董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庭起诉其子柳小宇,要求柳小宇承担其赡养义务。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陪审员李毅独任审理此案。李毅审阅一下案卷,分别询问了当事人一些情况,就作出了判决,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该人民法庭的公章。根据以上所述,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2)如果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并不是简单的诉讼案件,那么人民法庭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1) ①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一般诉讼案件适用 “ 原告就被告 ” 的原则。那么根据此原则,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庭审理,而不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庭审理;
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③ 人民法庭迳行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开庭审理;
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其;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在本案中,人民法庭在判决书中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的做法是错误的。
(2)人民法庭应该改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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