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行为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A)

  4、(C) 5、(B) 6、(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E) 2、(ABDE) 3、(ABDE)

  4、(ABCD) 5、(BD) 6、(ABCD)

  三、简答题:

  1、答: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有:

  ①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行为无效。

  ②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的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2、答: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情形)有: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是指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并非所有不适当的行为都可撤销,只有不适当到严重程度构成违法才可撤销。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有:

  ①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②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失一般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则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应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为撤销而遭受的损失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的撤销,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3、答: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有:

  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②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有:

  ①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行为在废止前的时间仍然有效,即废止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②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也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补偿。

  ③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四、论述题

  答: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有:

  (一)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①行政机关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②人员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务、法定的资格,并能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即必须具备合法的公职身份。③委托合法。它要求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接受委托必须具备从事委托事项的能力,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二)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主体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行为。权限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符合各方面的权限限制,主要有:①符合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②符合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只能就其管辖地域范围的有关事项作出行政行为。③符合时间管辖权限制。行政主体只能在其自身合法存在的时间内才能实施行政行为。④符合手段上的限制。⑤符合程序上的限制。⑥符合条件上的限制,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运用行政职权,在法定条件不成立时运用行政职权构成越权。⑦符合委托权限。被委托组织或个人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三)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①对于受法律、法规羁束的行政行为来说,其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②对于自由裁量行为而言,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幅度。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④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符合实际。⑤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四)程序合法,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五、案例分析

  [分析要点]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划分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1)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内容和方式不同,两者的意义各不相同。(2)在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上也是各不相同的,对内部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不得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争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将内部行政行为列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而不受理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所提起的诉讼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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