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1999年春,A省下辖的B市公安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凡到本市工作的非本市生源的本科生、大专生和中专生必须分别缴纳3000元、4000元和5000元的城市增容费。到1999年底,有30多名在B市找到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缴不起城市增容费,公安机关拒绝为他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因而无法到单位上班,致使这些学生的工作搁浅。部分学生向B市公安局的上级机关A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A省公安厅对B市公安局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行为进行复议;并请求撤销B市公安局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向大中专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的规定。
[案例思考]
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能否附带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参考答案】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据此,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可以依职权附带审查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否作出裁决。如果属于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由复议机关在受理后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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