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练习题三

  参考答案

  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审批期限。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登记。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和“公司”字样。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中

  B

  C.D选项均以否定合同效力为前提,违背了上述规定,故本题只有A选项正确。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对首次缴付的出资额,没有法定限制。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人的代表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7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8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如果是强制执行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该题针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9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当然退伙。D选项是除名的情形。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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