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五

  三、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哈吉-奥格雷,男,23岁,前苏联国籍。1985年8月14日,奥格雷与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等机组人员,在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24型民航客机,执行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飞机飞行20分钟后,奥格雷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经机舱发生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转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8月14日14时30分,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吉岗乡农田里。前苏联方面曾向我国有关机关提出引渡奥格雷的要求,被我国拒绝。

  问:对于本案被告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

  答:本题主要涉及到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两个方面的问题。因此解决本题的关键就是要抓住这两个要素。基于以上两个要素,我们认为,我国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有刑事管辖权,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这是因为,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另外,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奥格雷属于普通的外国人,其犯罪的结果地又在我国领域内,理应按照我国的刑法进行处理。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在本案中,被告人奥格雷实施的劫机行为属于国际犯罪的范畴,依照我国参加的反劫机公约的规定,我国对此案有行使普遍管辖的义务。因此,无论是从属地原则还是从普遍原则来考察,我国对于被告人奥格雷的行为都有刑事管辖权。

  2.某甲,新加坡人,系美国某放州立大学留学生;某乙,系我国公民,是某甲的同学、室友。1995年的一天,甲、乙两人因故发生殴斗,甲用刀刺中乙致乙死亡。根据甲所在州的法律规定,对甲的行为应判处10年以上的监禁(监禁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徒刑)。

  问:对于某甲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

  答:本题主要涉及的是保护管辖权问题,解决本题应从这个角度入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所犯罪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二是行为人所犯之罪必须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行为人所犯之罪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要求。这是因为:

  (1)某甲所侵害的某乙系我国公民;

  (2)某甲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都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根据某甲行为地的法律,某甲的行为也应受刑罚处罚(应处10年以上的监禁)。因此,对某甲的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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