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及解析
1.
【答案】D
【解析】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选项D)。
2.
【答案】C
【解析】选项C:因悬赏广告具备了要约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故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3.
【答案】C
【解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5月6日)开始计算。
4.
【答案】C
【解析】(1)选项A:因甲公司称数量有限,欲购从速,并无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不一定保证有货,故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2)选项B:乙公司的函件为要约,而非承诺;(3)选项C:甲公司的回函为承诺;(4)选项D:11月5日承诺到达生效,合同成立。
5.
【答案】B
【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故本题中乙公司的回函属于新要约。
6.
【答案】D
【解析】(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本题中,惠丰公司2014年2月17日签字并签章,此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题中,惠丰公司在南京签字并盖章,所以合同成立地点为南京。
7.
【答案】B
【解析】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当事人未采用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故本题中,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
8.
【答案】C
【解析】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在本题中,约定的签订地为广州,故该合同的签订地为广州。
9.
【答案】C
【解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说明没有履行的先后,故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10.
【答案】C
【解析】因亨氏公司只是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不得同时并用,但是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而非双倍返还。所以对亨氏公司最有利的做法是:要求洪氏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要求洪氏公司返还支付的定金20万元和超过定金限额的款项5万元(而非要求双倍返还),共计55万元。
11.
【答案】C
【解析】(1)选项AB:乙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其与丙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非效力待定的合同,直接约束丙和被代理人甲企业,甲企业无权行使撤销权;(2)选项C: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未实际交付的部分不发生效力,本题中,丙有权要求甲企业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10×2=20);(3)选项D: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得同时适用。
12.
【答案】D
【解析】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3.
【答案】D
【解析】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题中,标的物为一条生产线,缺失该条生产线三台设备中的哪一台,都将导致无法完成生产,因此,其中一台设备不符合约定,且该物与他物的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当事人可就整个合同主张解除。
14.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选项CD: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15.
【答案】D
【解析】选项D: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答案】B
【解析】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缘速公司只能优先受偿500+200=700(万元)。
17.
【答案】A
【解析】(1)选项AB: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2)选项CD: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18.
【答案】B
【解析】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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