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22.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D
提示:本题考点是传统法律责任中,行为可以归于国家间接责任,关键是看国家是否教唆或者放纵。
参考解析:构成国际不当行为的首要要件就是可归因于国家。在国际法上,下列行为被认为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乙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5)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总结各类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的共同特征,可以发现,他们都是代表了国家意志的行为。因为国家本身不是类似于人的生命体,而是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国家的意志需要通过它的机关或执行国家职能的人去表达和实现,这些机关或人既然是代表国家的意志行事,他们的行为即可被视为国家的行为。本题中有两个陷阱。首先,警察具备执行国家职能的特殊身份,似乎暗示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其次,受伤的人员包括享有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的外交人员,也似乎暗示行为违反了国家承担的保护外交代表人身安全的国际义务。但该警察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没有国家的积极教唆或指使,也没有国家消极的默认或纵容,所以没有满足可归因于国家的构成要件,因此甲国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D项正确。
23.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
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
参考答案:B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导致的国际赔偿责任4个公约,3个态度的问题。
参考解析:通常,国家责任是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引起的。但是,二战后,科技迅猛发展,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外层空间探索以及国际海底开发等领域活动日益频繁,给别国带来的威胁或损害也越来越多,这些活动被称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国际上为了解决这些行为给别国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问题制定了一些公约,如《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本题题干中的两个公约。根据这些公约,“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导致的国家责任是一种新的国际责任,其“新”表现在实行严格责任,只要行为带来损害,行为国就要承担责任,不以国际不法行为为责任的构成前提,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恢复原状,没有限制主权这一项。责任主体分为三种情况:(1)国家承担责任。(2)国家与营运人(具体致害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本题,国家应保证营运人赔偿,营运人无力赔偿部分由国家负责赔偿。(3)营运人自己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所以B项正确。
24.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承担直接责任
B.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D.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D
提示:本题考点是叛乱运动机关导致的责任不归于国家,由其叛乱运动机关自己承担责任。
参考解析:在一国领土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现存政府的行为,即不能因其发生在境内而被视为该国的行为。当叛乱运动已导致在现存国家的一部分领土上组成一个新政权时,其所作所为应视为将来新政府的行为。当叛乱团体已掌握了政权时,而由新政府承担责任,甲国政府对其作为不承担责任。D项正确。
25.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而名义承担而实施上及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另外,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及成果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政府债务或战争债务,原则上也不予继承。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在分离、分立或领土转让的情况下,债务继承首先应通过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并且特别考虑到与这些债务有关的转属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新独立国家对债务可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并且这种协议不能违背有关国际法原则,协议的执行也不应破坏新独立国家经济的基本均衡。本题中甲国南方省的2000万美元的债务,属于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债务,所以不予继承。而乙国元首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法人借款100万美元,也不属于丙国继承的范围。所以丙国继承的债务只有甲国政府从丁国所借债务3000万美元。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26.甲乙两国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甲国为发达国家,乙国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必须停止排放,乙国可以继续排放,因为温室气体效应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多年排放积累造成的
B.甲国可以继续排放,乙国必须停止排放,因为乙国生产效率较低,并且对于环境治理的措施和水平远远低于甲国
C.甲乙两国的排放必须同等地被限制,包括排放量、排放成份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各方面
D.甲乙两国在此问题上都承担责任,包括进行合作,但在具体排量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方面承担的义务应有所区别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所有国家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与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所以甲国和乙国都应当在温室气体排放上承担责任。国际环境法规定了以下四个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上述四条原则可知,在解决环境问题上,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和合作,而且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在承担责任上要所有区别。综上,在甲乙两国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上,双方都应承担责任,要进行合作,在具体排放标准和停排时间上,要根据各自的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区别对待。所以本题应选D.
27.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外国法的查明。所谓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应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3)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4)由该国驻中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司法解释表明,我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是持积极态度的,在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时,既尊重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法律资料,也重视通过其他途径由法院主动进行调查,而不是把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完全归之于当事人或法院。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28.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另外,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正,且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最后,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对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本题中,并未说明我国与甲国之间存在相关的条约关系与互惠关系,因此,我国不一定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另外,从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来看,朗文也没有正式申请我国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的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正确答案是D.
29.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成套设备安装地,即乙国的法律。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30.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可根据我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B.我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D.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我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仲裁的撤销规定在第258条,而不再是《仲裁法》中规定的第260条第1款。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D项本身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与题干的问题不相符,因此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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