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4)

  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答案】C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中,迅达公司已经将试用的汽车交付给了周某,选项A说“未交付”本身就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可知,在试用买卖中,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未实际出卖,该标的物是否被买受人购买,需要等试用期满后才有结果。因此,选项B中说“该汽车已经出卖”是错误的。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交通事故发生在试用期内,汽车还未实际出售给周某,汽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后因为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迅达汽车贸易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考点】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最先得到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综上,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8.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

  【考点】物权请求权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未将物上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待,而是将其置于侵权请求中。如《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将各种侵害物权人的权利或妨害物权的请求权都在侵权责任中加以规定。对于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物权请求权已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选项B说法正确。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五种: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这五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其中,前四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保护方法,而赔偿损失则是债权的保护方法。因此,物权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应注意的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在物权的保护方法不适用或不够用时,再考虑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选项C说法正确。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所有人行使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因此,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选项D说法错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如果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的请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因此,物权请求权并非必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9.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D

  【考点】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先占

  【解析】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无主财产应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但是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观点认为: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于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要依照特殊规定来处理。对于特殊规定之外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是存在着先占原则的。本题中提到石头虽然是在长江中发现的,但是并不属于长江整体的一部分,它既可以被放在河流中,也可以被放在平原上,还可以被放在大山上,它属于独立物、无主物,且不属于法律特殊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因此,依先占的习惯,潘某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1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答案】B

  【考点】债的分类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分别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但是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人。

  选项A错误。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债的履行标的就有一种,而非数种,因此,不属于选择之债。

  选项C错误,选项B、D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对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因此,该债属于连带之债,而非按份之债。另外,连带之债的前提是多数人之债,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同时也属于多数人之债。


司法考试题库 司法考试辅导 司考一卷资料 司考二卷资料 司考三卷资料 司考四卷资料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