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1)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2)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1)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4)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的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5)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6)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 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8.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9.《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自营业务的有关规定:(属于五、证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第9点中的处罚)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万~3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
(2)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将证券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万~30万罚;对直接…处3万~10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自营业务的有关规定:(前两项与二、证券法中第26条的前两条一样)
(1)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或泄露信息的或建议他人买,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60万;单位从事的,对直接…处3~30万。
(2)操纵证券市场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300万;单位操纵的,对直接 …处10~60万。
(3)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万~60万;对直接 …处3万~10万。
(4)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处30万~60万;对直接 …处3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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