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

  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过限行为不是共犯。即计划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

  (12年)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10年不定项选择)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9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B)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比较复杂的有两种情况:

  1.转化型抢劫罪,个别犯罪人实施暴力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是实施暴力者转化,其他人不定抢劫罪。

  (07年)60.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2.在伤害过程中杀人。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1)窝藏包庇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洗钱罪;(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通谋的以共犯论。例如,甲骗衬衫,提前向乙约车,甲乙共犯合同诈骗,将赃物卖给丙。

  (12年)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10年二卷第6题)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错误)

  (10年二卷第6题)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错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重点注意三个问题:

  (一)对合犯(对向犯)问题

  1.概念:是指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相互对应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的犯罪。

  2.类型:

  (1)两个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并且罪名相同,如重婚罪。

  (2)两个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3)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另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破坏军婚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嫖宿幼女罪。

  3.是否属共同犯罪:

  前两种情况属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不属共同犯罪。

  (12年)55.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BCD)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二)承继的共犯问题:

  承继的共犯,是指行为人在他人犯罪过程中中途加入的犯罪形态。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承继的共犯,属于事后帮助犯。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在法律上既遂后,只要犯罪的自然过程没有结束,他人中途加入,仍然成立承继的共犯,构成共同犯罪。

  后面加入的人对其加入后的犯罪行为负责,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其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甲抢劫乙,将乙打成重伤后,丙参加进来,丙与甲构成共犯,但丙对乙的重伤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承担加重的结果10年以上的有期、无期或死刑的刑事责任,而丁只承担一般抢劫罪的刑事责任(3-10年)。

  (12年)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08延)91.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BD)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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