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九章考点

  ③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④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⑤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⑥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⑦不正当有奖销售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⑧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1.法律适用:消费者的界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一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保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三是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真情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益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取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真情知悉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取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的求偿权,既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也保护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履行义务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的监督事项可能涉及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3)保证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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