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甲方以后记的工场土地 、建筑物、机器设备,折价为x x元整,作为现场出资;乙方以其既有技术(后记所述之专利及有关的一切技术情报--以下称技术),折合为x x元整,作为现物出资。
第四条 前条技术的处理须以甲、乙双方与新公司间另订的技术援助契约(本契约所附带的技术援助契约方案)为依据。
第五条 新公司的干部由甲方派任董事x名、监事一名;乙方派任董事x名、监事一名。甲方自董事中选派一人为董事长;乙方从中选派一人为副董事长。
第六条 新公司的设立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三名事务人员,计六名,以甲方本店事务所为创立事务所,进行筹组工作。
第七条 新公司设立所需经费,甲方负担百分之五十一、乙方负担百分之一四十九。
附:x x药品工业有限公司组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