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贯彻落实《乌兰察布市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规定(试行)》、《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共乌兰察布市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情况
xx年9月10日,市公安局召开党委会,研究出台了《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公安局党委负有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五个方面主体责任。同时,明确各级公安局纪委负有落实双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办腐败案件、强化党风政风监督、加强四风问题整治、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抓好三转落实等七个方面监督责任。特别是《实施意见》对于两个责任的具体任务、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进行了细化,并形成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实施意见》还对于需要上报的廉政报告、核查报告等,规定了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实行签字背书,作为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