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四: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指 招标文件不能存有歧视性条款。只有公平才能吸引真正感兴趣、有竞争力的投标厂商。 招标文件不能含有歧视性条款,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招标工作的监管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存有歧视性条款。当然技术规格要求制定得过低,看似扩大了竞争面,实则给评标带来了很大困难,评标的正确性很难体现,最后选择的结果可能还是带有倾向性。
为了减少 招标文件的倾向性,首先根据通过使用要求和使用目的确定 货物档次,建议采用同档次产品开展 市场调查进行比较,或向有水平的行业专家咨询,找出各匹配产品质量、性能、价格等差异所在。多分析、多观察,制定一些必须满足的基本 指标,既要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又要保证有足够的 供应商参与 竞争。 招标文件应载明配套的评标因素或方法,尽量做到科学合理,这样会使招标更加公开,人为因素相对减少,会使潜在的 投标人更感兴趣。 招标文件成型后,最好组织有关专家审定、把关。这些都是保证 招标是否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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