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农村初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等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为准。
第二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考生身体素质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测量类、化学类、美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一周不报到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构建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0734-8486615,传真:0734-8484941,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hyn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衡阳师范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衡阳师范学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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