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于每年5月底前确定本年度“计划”实施目标和任务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要求,总结上年度实施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年度项目规划方案,包括年度目标任务、项目安排、实施范围、管理措施、成果呈现和绩效考核标准,并报送教育部审核。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年度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评审意见反馈各地。
第十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指南等要求,加强项目总体安排和系统设计,规范项目立项程序,加快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流程,原则上于经费下达90天内完成。
第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把申报项目单位的资质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参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竞争择优、遴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绩效考评优良的单位实行2~3年周期遴选机制,每年度对绩效考评较差的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一)申报职业院校教师示范培训项目的单位一般应是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技能示范单位,以及承担过两年以上省级教师培训任务且2006年以来获得过中央财政重点专业建设资金支持的优质省级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同时,组织各省(区、市)遴选推荐具备条件的远程培训机构,供全国统筹使用,为实施示范培训项目远程培训模块提供优质课程资源。
(二)申请承担卓越校长专题研修的单位一般应是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且具有承担两年以上国家或省级职业院校校长培训任务工作经验。教育部每年公布一次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名单,由参训校长自主选学。
(三)申报中高职教师素质协同提升项目的单位一般应是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或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且具备支撑实施教师网络研修的设施设备、网络平台系统、数字化资源等条件。
(四)申报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企业一般应是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行业代表性强、覆盖专业面广、岗位群和产业链齐全,具有专门的职工培训机构、能够提供实践岗位和指导教师(师傅),且可以解决教师实践必需的食宿等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相关机构,做好项目的统筹管理、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达成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开展教师教育创新示范区(校)建设,探索出国进修、自主选学等培训形式,建立地方政府、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职教集团)协同实施教师培训项目的长效机制,加强基地专业和课程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表彰奖励、提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服务等措施,吸引行业组织、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
第十三条 中西部地区教师培养培训资源匮乏省份应充分利用省外资源,与资源丰富省份联合组织实施项目。东部省份要利用对口支援、合作帮扶、联合实施项目等方式,动员省内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主动对接和服务中西部省份,在师资、课程、网络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认真执行培训计划,不得随意删减、压缩教师培训学时。深化校企、校际合作,与行业企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实施项目,互派师资、共享资源。创新教师培训方式方法,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丰富教师培训课程资源,调动参训教师(含校长)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开展教师训前需求诊断、训中测评指导、训后考核跟踪,研究开发教师能力测评工具,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