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第八条按照考生报考我院志愿先后录取。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足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遵守各省的招办的投档和录取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到满足计划为止。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
第九条我院申请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20%以内。
第十条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省招生办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一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依照文化加专业术科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要求及男女生比例要求
我院原则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本校所有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为:运动训练5200元/年,社会体育5200元/年,休闲体育5200元/年,高尔夫球运动与管理5720元/年,体育保健与康复5200元/年;住宿费500元;课本费按学年实际使用情况收取。因学籍变动造成学费收费标准改变,其收费标准按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因病经学院批准休学导致学制延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休学期间免缴学费,如果未办理退宿手续,须缴纳住宿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需到学院相关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缓交手续。
对有正当理由退学、转学的学生,享有退费的权利。退费办法按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奖助学措施
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我院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毕业证书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资格后,可获得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参加相应专业的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者,颁发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学院专业介绍、奖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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