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1、举行会议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是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有三类人士: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有关委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③ 会议形式。由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2、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① 议案的提出: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会 议审议的议案。② 审议议案。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随后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在下次会议上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③ 议案的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要先表决修正案。
3、质询。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对象: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法、最高检)。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其书面答复。
(五)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 长、秘书长组成。主要工作有:①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②对于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 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③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④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它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①审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②提出议案;
③审议违宪的规范性文件;
④审议质询案;
⑤对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专门委员会的分类
专门委员会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常设性委员会共有九个: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临时委员会是根据临时需要设立的,如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类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待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①出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只有出席会议,才能依法行使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②提出议 案,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参加表决。③参加各项选举活动。④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⑤提出罢免案。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⑦提出建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的义务
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宣传法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保守国家秘密;③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同意可以罢免其代表资格;④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常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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