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7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十、特殊类型招生

  52.高职单独招生。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16〕21号)规定执行。各高校要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考试组织、严格按计划录取、提高报到注册工作质量,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单招工作有序开展,为2018年全面实施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奠定基础。2018年起,统筹实施高职对口招生、高职单独招生、高职拔尖技能人才免试招生和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系统整合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和招生录取方式及规则,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模式。

  53.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1)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规定执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属及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预科班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80分,专科可降6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60分。民族班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40分。投档时将按考生实际考试成绩进行投档。

  54.军队(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国防生招生和士官招生:

  (1)军队院校招生按照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原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执行。

  (2)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原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6号)文件执行。

  (3)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按《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4)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字〔2011〕439号)文件要求执行。

  55.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1)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6〕89号)规定执行。

  (2)录取批次和志愿设置

  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艺术提前本科批(未作来源计划院校)、艺术本科批A段、艺术本科批B段、艺术高职专科批。

  ①未作来源计划的提前批本科院校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

  ②已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分为美术类和其他类。美术类本科A、B段和高职专科批各设三个顺序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三个专业志愿,其它类本科A、B段和高职专科批各设三个顺序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一个专业志愿。

  (3)录取规则:

  ①报考艺术提前本科批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专业合格的考生电子档案全部投放给所报院校,学校依据招生章程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录取,招生学校须于7月8日前反馈录取信息。凡是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投档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将按考生填报的其它院校志愿进行投档。

  ②凡认定我市艺术类专业统测成绩的学校,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的生源进行投档;我市专业统测所涉及的专业,招生学校在统测合格生源中进行专业测试的,投档时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投档;我市专业统测未涉及的专业按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合格名单投档。

  ③对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市内高校按比例进行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20%,录取规则须在投档前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其它高校则按文化、专业双上线全部档案投放给招生高校,由高校根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及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录取时应书面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④对同时报考美术类和艺术其他类的考生,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美术类再投艺术其他类。凡兼报普通类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先投档给艺术院校,如艺术院校未录取,再参加普通高校相应批次录取。如只填报艺术本科批志愿,在艺术本科批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如填报了艺术高职专科志愿,须在艺术类录取全部结束后,未被录取的方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4)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八十名;音乐学前十五名;其它类前三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同意,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56.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

  (1)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按《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7〕13号)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2016年修订)执行。

  (2)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

  ①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体育院校计划);

  ②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学院的本科计划);

  ③高职专科批(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的专科计划)。

  (3)志愿设置。

  普通高校体育类志愿设置为: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各设3个顺序院校志愿,高职专科批设4个顺序院校志愿,各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4)录取规则。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将考生的档案全部投放给招生学校,招生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审录,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

  (5)凡兼报体育类志愿和普通高校志愿的考生,先参加体育类录取。体育类录取结束未被录取的考生,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57.保送生招生。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0号)、《关于做好2017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6〕7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4〕38号)相关规定执行。

  58.其他类招生:

  (1)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6〕193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6〕129号)执行。

  (2)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工作按《关于做好重庆市2017年度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6〕87号)执行。招收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中国民用航空综合司、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航招飞工作的通知》(民航综发〔2016〕11号)执行,考生应按照该文件要求完成考生注册、志愿填报等工作,录取时以考生在招飞系统确认的有效招飞志愿为准。

  (3)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和《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执行。市属本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招收农村学生进入市属高校一本批次专业学习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1号)文件执行。

  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签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6)市属高校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计划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文件执行。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按《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规定执行。

  (7)从2017年起,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不再组织全市统一测试。经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的高校可以单独组织面试,其他高校一律不得组织面试。

  十一、信息公开

  59.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要求,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享受政策照顾的特征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60.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7年底。

  61.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7年8月底。

  62.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7年底。

  63.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新生入学与复查

  64.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须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报考地。有关学校和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65.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66.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自行负责。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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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特殊类型招生

  52.高职单独招生。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16〕21号)规定执行。各高校要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考试组织、严格按计划录取、提高报到注册工作质量,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单招工作有序开展,为2018年全面实施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奠定基础。2018年起,统筹实施高职对口招生、高职单独招生、高职拔尖技能人才免试招生和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系统整合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和招生录取方式及规则,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模式。

  53.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1)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规定执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属及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预科班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80分,专科可降6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60分。民族班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40分。投档时将按考生实际考试成绩进行投档。

  54.军队(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国防生招生和士官招生:

  (1)军队院校招生按照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原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执行。

  (2)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原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6号)文件执行。

  (3)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按《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4)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字〔2011〕439号)文件要求执行。

  55.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1)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6〕89号)规定执行。

  (2)录取批次和志愿设置

  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艺术提前本科批(未作来源计划院校)、艺术本科批A段、艺术本科批B段、艺术高职专科批。

  ①未作来源计划的提前批本科院校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

  ②已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分为美术类和其他类。美术类本科A、B段和高职专科批各设三个顺序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三个专业志愿,其它类本科A、B段和高职专科批各设三个顺序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一个专业志愿。

  (3)录取规则:

  ①报考艺术提前本科批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专业合格的考生电子档案全部投放给所报院校,学校依据招生章程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录取,招生学校须于7月8日前反馈录取信息。凡是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投档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将按考生填报的其它院校志愿进行投档。

  ②凡认定我市艺术类专业统测成绩的学校,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的生源进行投档;我市专业统测所涉及的专业,招生学校在统测合格生源中进行专业测试的,投档时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投档;我市专业统测未涉及的专业按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合格名单投档。

  ③对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市内高校按比例进行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20%,录取规则须在投档前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其它高校则按文化、专业双上线全部档案投放给招生高校,由高校根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及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录取时应书面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④对同时报考美术类和艺术其他类的考生,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美术类再投艺术其他类。凡兼报普通类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先投档给艺术院校,如艺术院校未录取,再参加普通高校相应批次录取。如只填报艺术本科批志愿,在艺术本科批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如填报了艺术高职专科志愿,须在艺术类录取全部结束后,未被录取的方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4)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八十名;音乐学前十五名;其它类前三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同意,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56.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

  (1)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按《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7〕13号)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2016年修订)执行。

  (2)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

  ①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体育院校计划);

  ②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学院的本科计划);

  ③高职专科批(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的专科计划)。

  (3)志愿设置。

  普通高校体育类志愿设置为: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各设3个顺序院校志愿,高职专科批设4个顺序院校志愿,各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4)录取规则。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将考生的档案全部投放给招生学校,招生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审录,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

  (5)凡兼报体育类志愿和普通高校志愿的考生,先参加体育类录取。体育类录取结束未被录取的考生,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57.保送生招生。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0号)、《关于做好2017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6〕7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4〕38号)相关规定执行。

  58.其他类招生:

  (1)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6〕193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6〕129号)执行。

  (2)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工作按《关于做好重庆市2017年度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6〕87号)执行。招收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中国民用航空综合司、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航招飞工作的通知》(民航综发〔2016〕11号)执行,考生应按照该文件要求完成考生注册、志愿填报等工作,录取时以考生在招飞系统确认的有效招飞志愿为准。

  (3)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和《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执行。市属本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招收农村学生进入市属高校一本批次专业学习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1号)文件执行。

  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签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6)市属高校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计划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文件执行。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按《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规定执行。

  (7)从2017年起,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不再组织全市统一测试。经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的高校可以单独组织面试,其他高校一律不得组织面试。

  十一、信息公开

  59.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要求,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享受政策照顾的特征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60.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7年底。

  61.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7年8月底。

  62.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7年底。

  63.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新生入学与复查

  64.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须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报考地。有关学校和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65.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66.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自行负责。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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