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事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学费标准

  第九条 招生计划

  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报考指南公布的为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院网站(http://www.sdm.net.cn)。

  第十条 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

夏季科类

春季科类

学制

学费

备注

航海技术

文/理

汽车

三年

5900

男女不限

无人机应用技术

文/理

机电一体化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轮机工程技术

文/理

汽车

三年

5900

男女不限

电气自动化技术

文/理

电工电子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机电一体化技术

文/理

机电一体化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文/理

机电一体化

三年

5900

男女不限

港口机械与自动控制

文/理

机械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会计

文/理

财经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物流管理

文/理

商贸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电子商务

文/理

商贸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港口与航运管理

文/理

汽车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空中乘务

文/理

旅游服务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物联网应用技术

文/理

信息技术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安全技术与管理

文/理

信息技术

三年

5900

男女不限

烹调工艺与营养

文/理

烹饪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旅游管理

文/理

旅游服务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

文/理

旅游服务

三年

5000

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生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收费标准为:59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均为:5000元/年,住宿费标准按《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分年度缴纳。退学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一)招生对象为已经参加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报名的考生,其中参加春季高考报名考生的单招报考类别,必须与春季高考所报专业类别一致。

  (二)报考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乱纪记录。

  2.身心健康。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今年县(区)招办组织的高考体检,并符合我院2017年单独招生相关专业规定的招生条件和身体要求。

  3.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管理等专业: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的体检标准。

  4.空中乘务(含高铁乘务方向):身高:女生, 4050px-4350px;男生,4350px-4600px。体检标准参照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执行。

  5.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6.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7.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区、市)招考院的规定执行。

  8.招收外语语种不限,学院提供英语教学。

  (三)录取规则

  (三)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在专业安排上,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完成全部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录取之后,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3)征集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个人生活费、书籍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退学学费规定:按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政府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8000元/人;(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人;(3)山东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6000元/人;(4)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人。

  2、学院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和院长奖学金。

  3、企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助学政策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1、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3000元。

  2、学院为特困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爱心救助基金,设立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为贫困生提供帮助。

  3、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海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电话:0536-2928099 ,2928009 。

  网  址:www.sdm.net.cn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科教创新园区河滨街2号山东海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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