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院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协调处理学院的招生日常事务,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负责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解答考生及社会对招生工作的询问;协助纪律监察部门、教务处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负责对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
第二十一条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电话:0631-5712916。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二十二条 招生对象为已报名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春季高考招生,应符合我院春季招生专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智、体条件均合格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即:
1、按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在各平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中,采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2、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生源,按其填报的第二、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对于按以上原则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3、根据考生报考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录取线内按报考我院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录取成绩:依据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考生加分标准均按各省(市)招办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男、女生比例不限,无相关加试要求。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录取结果可在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并通过我院“招生信息网”予以公布,以特快专递形式及时给正式录取的新生寄发《2017年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与退费
第二十九条 学费:文科类专业4800元/年、理科类专业5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六人间)。
理科类专业: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生物技术、食品加工技术、化工装备技术、制药设备应用技术、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医疗设备应用技术。
文科类专业:药学、中药、药品经营与管理、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贮运与营销、物流管理、保健品开发与管理、化妆品经营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退学的,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六章 奖贷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已形成健全的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机制,建立了包括奖、贷、减、助、补等多措并举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积极帮助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院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贫困新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校外人员或社会机构代为发布招生广告或代理招生,不安排校外人员协助发布招生宣传资料。对以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和兴路西首
邮政编码:264210
学院网址:www.sddfvc.cn
招生邮箱:[email protected]
招生电话:0631-5712909、5712908、5712907
免费电话:400-0890-109
传真:0631-571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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