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7招生章程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勤助贷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科学费标准为艺术类本科14000元/年,热门本科专业(会计学、金融学、财务管理)13000元/年,其他普通类本科12000元/年,普通专科学费9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我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政策按生源省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我校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校前,认真分析我校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本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毕业生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可参加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升学、就业等项目的招聘招考,可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研究生、专升本考试。

  第七章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文化区

  招生电话:(0538)8369666 8369888 8369182 8369591 8369520

  邮政编码:271000

  网址:http://www.sdor.cn

  E-mail:[email protected]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gaokao.chsi.com.cn查询,也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www.sdor.cn。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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