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有关报考要求
第九条山东政法学院2017年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一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监狱学专业按照公安类专业列入普通院校提前批招生。考生需经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女生招生比例不超过10%。其中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标准执行2003年4月15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面试、体检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7月1日两天时间。体检时考生需持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和三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体检当日需要空腹验血。面试、体检地点为:济南市二环东路5598号,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北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优秀新生。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共分两个录取批次:监狱学专业为本科提前批录取,其他本科专业为本科批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学校在分配专业时按“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缺额专业计划,参考考生志愿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将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我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贷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除监狱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外,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理工农类(包括工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文史类(包括法学类、文学类、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监狱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智能电子方向)校企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10400元(已上报教育厅物价局,以批复为准)。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山东政法学院已建立起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互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重点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我校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类奖助学金。另外还设有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山政爱生基金”等学校类奖学金。此外,学校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问题提供有力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山东政法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3号
邮政编码:250014
咨询电话:0531- 88599888,88599859,88599958
传真:0531-88599859
网址:http://zs.sdupsl.edu.cn
E - mail: [email protected]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5598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北邻)
监狱学专业面试联系电话:0531-55632752,55632758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网址:http://jgxy.sdupsl.edu.cn/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山东政法学院西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531-88599822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政法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由山东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山东政法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山东政法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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