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会师税法学习笔记:契税法

  五、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1)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是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二是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是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是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二是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是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4)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二)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指在关税基本法规确定的法定减免以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包括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货物的减免等。

  (三)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指在以上两项减免税以外,对某个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临时给予的减免。

  六、关税征收管理

  1、关税缴纳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报关期限内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经海关对实际货物进行查验后,根据货物的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纳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费,填发税款缴纳证。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并由当地银行解缴中央金库。

  2、关税缓纳

  关税缓纳,是海关批准纳税义务人将其部分或全部应缴税款的缴纳期限延长的一种制度。关税缓纳仅适用于关税纳税义务人确有暂时的经济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情况。

  3、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已缴税款的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关税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规定。

  4、关税补征和追征

  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核定征收税额少于征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规定。

  5、关税滞纳金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天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而又未经批准缓税的,则由海关征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关税滞纳金自缴纳期限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所欠税款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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