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验资报告的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1、资产评估的程序:
(1)接受委托阶段。其中心工作是: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配备评估人员,进行评估前培训。
(2)资产清查阶段。资产清查是指按照评估的范围对待评估的资产实有数量和质量进行实地清查核对,并做出清查报告的过程。资产清查是资产评估的前期工作,一般由委托单位完成。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对被评估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编制各项资产盘点清查账册,并由单位负责人、盘点人、见证人、制表人签名盖章。评估师进驻资产评估单位的任务是:核实清查工作的质量,并收集待评估资产的各种资料。在核实过程中,应对评估资产逐项进行账账、账表、账实核对,根据约定书所列资产的范围,逐项进行盘点核实。清查结束后,评估师要写出清查的书面报告,为资产评估提供依据。
(3)评定估算阶段。这一阶段的中心工作是:制定评估方案;划分资产类别;准确进行评定;估算资产价格。
(4)提出报告阶段。这一阶段的中心工作是:整理评估工作底稿;撰写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2、资产评估方法:
(1)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测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时,被评估资产必须具有独立的连续提供求未来收益的能力。资产的未来收益必须能用货币计量;产权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来衡量的。因此,收益现值法一般适用于对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对于能预测未来提供的、能以货币计量收益的单项资产,也能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去应扣损耗或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
重置成本法主要适用于可以重新建造或购买,具有有形损耗、无形损耗特性的单项资产以及可重建或购买的整体资产(除与整体资产相关的土地外)。因此,重置成本法最适用于难以确定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3)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法是指按市场现行价格作为价格标准,据以确定资产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运用现行市价法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一个充分发育的、活跃公平的市场,尤其是二手货市场、旧货市场;要能找到近期的、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已经成交或已标价尚未成交的均可);要能在市场上收集到参照物的技术资料和交易资料,地理位置方面的资料,功能方面的资料以及交易时间、条件、动机和价格等方面的资料。凡是现行交易市场有交易的资产,均可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
现行市价法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交易价格的评估。
(4)清算价格法。清算价格法是以资产的清算价格为标准来估算评估对象价格的一种方法。所谓清算价格,是指企业由于破产和其他原因,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特定资产快速变现的价格,清算资产变现的方式可以是一项完整的资产出售,也可拆零出售。
清算价格法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等情况下的资产价格评估。
3、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程序是:
(1)分类整理评估资料;
(2)分析讨论评估资料;
(3)编写评估报告草案;
(4)编制正式评估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包括的附件:
(1)作为评估依据的主要文件,如合同、协议、法律条文的复印件;
(2)财产清单及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
(3)委托单位提供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4)评估后的资产价格情况、增减说明等。
1、特殊目的的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进行特殊目的的审计,通常要运用一般目的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一般目的审计业务与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均需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无论是执行一般目的的审计业务还是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均需执行独立审计准则。一般目的审计业务的审计程序和方法通常也适用于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审计。一般目的审计业务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员均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但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目的的审计业务应当运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而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则应当运用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2、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包括:
(1)对按照特殊编制基础(如收付实现制基础,计税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2)对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进行审计。例如,对会计报表内的特定项目如存货、长期投资、利润分配等发表审计意见。
(3)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遵循情况的审计。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等。
(4)对简要会计报表的审计。被审计单位可能因特殊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编制的简要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3、特殊目的审计报告
(1)特殊编制基础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特殊编制基础的审计报告时,应当在范围段中指明所审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表达。会计报表如依据特殊编制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会计报表标题或其附注是否已指明该编制基础,如未适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2)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时,范围段中指明会计报表组成部分所依据的编制基础,或提及对编制基础加以限定的协议,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表达。
如果已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只要会计报表组成部分不构成会计报表整体的主要部分,注册会计师就应对该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不应在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后附送整体会计报表,以避免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
(3)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遵循情况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遵循情况的审计报告时,应当在范围段中指明已经对法规、合同所涉及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在意见段中指明是否发现法规、合同所涉及财务会计规定未得到遵循的情况(消极保证方式)。国际审计准则则要求在意见段中说明,依审计人员的意见看,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法规、合同的特定条款的规定(积极保证方式)。
(4)简要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后,才能对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编制的简要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如未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则不应对该简要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简要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中特别指明下列事项:
①已按独立审计准则审计了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
②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报告日期。如对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还应指明发表该意见的理由及其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中指明简要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与其所依据的已审会计报表相一致。如对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还应提及该意见类型。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简要会计报表应与已审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一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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