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复审
请考生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于2月23日面试前、入闱管理后,接受资格复审:
1. 本人身份证、工作证。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3. 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 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
6.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详见附件3),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详见附件4),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
四、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
1.面试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9:00开始。
2.所有考生于当日上午8:00-8:30报到。8:30后仍未报到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中央编办B楼二层会议室(候考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体检和考察各职位前3名考生;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被列入体检和考察人选的,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情况或考生本人自动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情况的,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人选。
(二)体检
体检于2月24日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中央编办承担,请考生合理安排行程。
(三)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六、注意事项
考生应对个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咨询电话:55626799
特此公告。
附件:1. 个人基本情况表
2. 放弃面试资格声明
3. 同意报考证明
4. 待业证明
中央编办人事司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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