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是( )。
A.学前教育
B.初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答案】AB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由此形成了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层次结构,即: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12.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 )不受歧视。
A.考试
B.复学
C.升学
D.就业
【答案】B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13.义务教育阶段,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A.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B.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C.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D.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答案】AB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务部门、价格行政部门机关和审计机关根据责职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14.学校或者教师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依法给予处分。
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B.直接责任人员
C.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的人员
D.非法方式谋取利益的人员
【答案】A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 )。
A.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B.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
C.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答案】AB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6.学校和教师在建设平安校园中必须( )。
A.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B.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C.管理不管理无所谓
D.及时清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答案】AB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A.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B.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C.不必要收费的
D.私自增加教师工资的
【答案】A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题
某市一所小学的二年级学生罗雅在教师韩某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了一副美术作品,此作品代表学校参加了省儿童画展,荣获一等奖,并获1000元现金奖励。对1000元现金的发放,学校、韩老师、罗雅的家长产生了分歧。学校认为,罗雅代表学校参加画展,学校有权决定奖金的发放;韩老师认为,罗雅是在他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作品倾注了他的心血,奖金应该有他的份额:罗雅的父母认为,罗雅的学习生活由他们照料,奖金当然归他们所有。
请问: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均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未成年人也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权。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小作者的创作活动取得的稿酬”以及“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科技奖励而取得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学生自己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观点是错误的,罗雅代表学校参赛没有错,作品所获奖金却属于孩子本人所有。韩老师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发展的义务。韩老师的精心指导属于法律规定的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家长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对罗雅的学习生活的照料属于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而不能作为侵占孩子财产权的借口。孩子通过创作取得的奖金应归孩子本人所有,是孩子本人的财产权。鉴于罗雅还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孩子的1000元钱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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