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民刘某,住所地为A县,公民王某,住所地为B县,公民周某,住所地为C县。刘某以王某侵犯房屋的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则主张其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诉讼所涉及的房屋坐落于D县。那么,你认为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 A县人民法院
B B县人民法院
C C县人民法院
D D县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法第34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2.A市甲公司和乙公司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该省高级法院,乙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异议,认为诉讼标的额太小,应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法院的下列做法哪种正确?
A 省高院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审理此案
B 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此案的管辖
C 省高院作出驳回异议的通知,审理本案
D 将该案件移送至A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予以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以审查。本案中乙公司在进入庭审时才提出级别管辖的异议,因此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直接审理本案。答案是C。
二、案例分析题:
陈东(男)、刘眉(女)系夫妻,家住安徽归池县城,生有一子陈小勇。在陈小勇半岁的时候,陈东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3年,故陈小男被送到刘眉的母亲周静芝处帮助抚养。周静芝原住在安徽竹甾县城,在陈小勇一岁时周静芝携小勇回其老家湖南营榴县桐郴乡的农村居住。现陈东已刑满出狱,想到 3年未见儿子,急切地要将儿子接回家自己抚养。周静芝认为陈东曾犯罪服刑,品德不端,可能影响小孩的成长,因此拒绝了陈东的要求。陈东为此起诉要求小勇的抚养权,请求法院判令周静芝交回陈小勇。刘眉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孩,想自己抚养孩子,但碍于情面,不愿与其母对簿公堂。
1.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A 安徽归池县人民法院
B 安徽竹甾县人民法院
C 湖南营榴县人民法院
D 湖南营榴县桐郴乡人民法院
【答案】:C
【解析】: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湖南省营榴县人民法院,因此应选C。我国的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乡镇没有设人民法院,只有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因此不选D。
2.刘眉在本案中:
A 不参加诉讼,因她不想与其母对簿公堂
B 如果她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以不参加诉讼
C 如果她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原告
D 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
本案中刘眉作为孩子的母亲;也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因此应当作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由法院追加,由于其既不愿意直接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法院理应根据民诉意见第58条,仍追加她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从诉的种类来看,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A 形成之诉
B 给付之诉
C 变更之诉
D 确认之诉
【答案】:B
4.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先进行调解,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尽可能地进行,并且只能由合议庭主持
B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C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D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答案】:A,C
【解析】:
根据民诉法第86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入主持,因此A不正确。根据第89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C不正确。BD都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
5.此案在第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周静芝将陈小勇还给其父母进行抚养,周静芝不服,提出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周静芝反诉原告,要求他们给付这三年抚养陈小勇的费用。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就周静芝提出的反诉进行调解
B 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进行判决
C 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告知周静芝另行起诉
D 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理
【答案】:A,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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