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公司可否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
【答案】:
不能拒绝。根据《合同法》第72条和第94条第(4)项规定,在A厂的部分履行损害甲的利益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下,方可拒绝接收货物。否则不能拒绝。
【解析】:
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那么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
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传真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5.假设甲公司5月3日传真还有以下内容:"可以延长送货期限至5月15日。"5月4日薄板的市场价涨至8200元/吨,甲公司立即于5月5日又发出一份传真:现收回 5月3日的传真,同意你厂5月2日传真内容。A厂厂长于5月5日先后看到这两份传真。甲公司5月5日的传真具有什么性质?
【答案】:
假设的情况下,甲公司5月3日传真中"可以延长送货期限至5月15日"为变更合同的要约,因此5月5日传真中"现收回5月3日的传真"为对其要约的撤销;"同意你厂5月2日的传真"为新要约。
【解析】:
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那么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
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传真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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