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7年卷三单选题专项练习及答案

  1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许多标志都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形也不能获准注册。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此种情形?

  A 某食品公司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但该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B 某电子公司就某电子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C 某制衣公司就所生产的衬衫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电子产品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有可能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D 某化妆品公司将其生产的洗面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该商标可以将该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

  【正确答案】:D

  【解析】: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依上述法条并结合题中选项分析,可知A、B、C项中的情形都不能获准注册,只有D项中的情形能依法获准。

  12.1997年2月,国航财务公司与华诚财务公司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华诚财务公司从国航财务公司拆借人民币150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在拆借合同到期后,华诚财务公司偿还了部分本息,但尚有1395万元未还。故国航财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华诚财务公司偿还所欠款项。2000年8月9日,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有效,华诚财务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国航财务公司本息共计1395万元。由于华诚财务公司到期没有归还本息,但其对永盈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巨额到期债权,却不及时行使(6份借款合同,总计借款金额为4亿元)。故国航财务公司于2000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经查,华诚财务公司另外已无财产。对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在代位权诉讼中,国航财务公司应以华诚财务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向永盈公司提起诉讼

  B 在代位权诉讼中,国航财务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应以华诚财务公司和永盈公司为共同被告

  C 在代位权诉讼中,若国航财务公司胜诉,应由永盈公司向华诚财务公司清偿债务

  D 在代位权诉讼中,若国航财务公司胜诉,应由永盈公司直接向国航公司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权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中,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故AB选项错误。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然,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仅限于债权额范围,对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13.某宾馆依行业习惯规定,凡是投宿客人均可以在房间内拨打免费市内电话。张某在投宿期间连续使用电话拨打特种服务电话,使该宾馆电话费用大幅增加。宾馆若向张某索赔,依据的原则是什么( )。

  A 公平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诚信原则

  D 意思自治原则

  【正确答案】:C

  【解析】:

  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以诚实的态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张某滥用了免费拨打电话的权利,使宾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14.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合同中对企业机构作了以下安排,其中不合法的是

  A 合营企业董事会由中外双方各派3人组成

  B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人员担任

  C 由外方人员担任总经理,中方人员担任副总经理

  D 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决定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及其职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任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因此,只有B选项的规定不合法。

  15.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丁。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有关此事的下列解决方案中,哪一个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 由甲或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B 由甲和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C 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丁无权接受转让

  D 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丁有权接受转让

  【正确答案】:C

  【解析】:

  见《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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