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检察人员、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南。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审判长主持下,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
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检察人员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检察人员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检察人员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既有申诉义有抗诉的,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检察人员、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六)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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