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级教师
1.育人效果良好
(1)树立育人为本、终身发展的理念,保教并重、尊重个体差异,努力使幼儿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协调发展。
(2)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幼儿的品德教育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引导形成良好的班风。
(3)充分发挥环境与各领域的育人功能。能根据培养目标动态地创设健康的生活与活动环境,关注幼儿多方面发展需要;能挖掘各领域的教育价值,关注领域之间、目标之间的相互渗透与整合。
(4) 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能够向家长宣传科学保教理念,指导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质量观;能够与社区和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2.教学成绩优良
(1)所带幼儿身心健康,其身体与动作发展、生活习惯与自理自护、社会适应、语言表达、人际交往、探索发现以及感受美、表现美等方面发展较好,学习品质良好,有一定自信心,并有初步的责任意识。
(2)保教过程较为规范。保教理念与手段正确,保教内容与方法适宜,有一定保教活动设计与组织能力。能认真、详实地制定计划,为幼儿创设适宜、丰富的精神和物质环境,组织的幼儿活动安全、有趣,并重视对幼儿进行鼓励性评价。
3.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具有拓展专业知识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发展潜力,能够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并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对教育教学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
4.在培养二、三级教师的业务水平与教育教学能力上有一定的成绩。
(四)二、三级教师
1.积极履行全面育人职责,保教并重、尊重个体差异,积极学习使幼儿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努力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协调发展。
2.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幼儿的品德教育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
3.能正确把握和选择教育内容,了解幼儿园一日生活活动的教育价值,备课认真,活动组织有序。
4.积极参与幼儿园园本教研活动,并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对教育教学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
5.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能够向家长宣传科学保教理念,指导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质量观;能够与社区和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6.所带幼儿身心健康,各方面发展正常,行为习惯、学习品质较好。
三、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累计有5次以上主持对口支援工作(含送教下乡、送培到县)的经历,且有显著成效。
(二)高级教师
1. 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累计有3次以上主持对口支援工作(含送教下乡、送培到县)的经历,且有一定成效。
(三)一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四、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务,其近五年年度考核须具备一次及以上优秀等级,且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1、2项二选一,第3至5项三选一。
(一)正高级教师
1.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其先进事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先进事迹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2.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方面指导至少2名教师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4.主持过国家级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5.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改成果奖等。
(二)高级教师
1.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其先进事迹获得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先进事迹被省(部)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2.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方面指导至少1名教师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4.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改成果奖等。
(三)一级教师
1.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其先进事迹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先进事迹被市(厅)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2.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方面指导至少1名教师在省级及以上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4.主持过市(厅)级及以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水平。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改成果奖等。
五、其他
(一)本《标准》适用于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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