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为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产品质量状况,引导和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该 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政府质量信息发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要 求,也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该项职责。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独立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能力所作的综合评定,它是由企 业自愿申请,由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依法进行的(该标准与国际通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等同)。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 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独立的认证机构确认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对于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认证机构发给相应的标志和证书,企业 可在产品标识、包装或广告宣传中使用,使产品对消费者更具竞争力,并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通行证。
(三)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公民个人的监督权。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2.社会组织的监督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众的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专门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法定技术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设置的县级以上政 府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检验所;另一类是经授权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如由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站等。
2.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是由专门的认证委员会完成的;认证委员会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以独立于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方身份开展认证活动。
3.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1)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认证机构还应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可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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