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一)主要条款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对幼儿习惯养成、智力开发和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的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实行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财政补助。完善幼儿园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收费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和督导制度,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和管理学前教育,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新建扩建托幼机构,在小学附设学前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校舍和教师资源。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支持办好现有的乡镇和村幼儿园;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改扩建或新建乡镇和村幼儿园;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纲要》的考察形式相对固定,一般是直接对《纲要》具体条款和内容的考察。
考点7:《儿童权利公约》
(一)主要条款
第四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六条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十二条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第十三条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第十六条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第二十一条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
第二十八条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中《儿童权利公约》的考察形式相对固定,一般是直接对《儿童权利公约》里面的一些条款和内容的考察。
考点8:《幼儿园工作规程》
(一)主要条款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四十条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考察形式相对固定,一般是直接对《幼儿园工作规程》具体条款和内容的考察。
考点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主要条款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或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2】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3】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考察形式多是给出一段具体的行为案例,来分析相应事故的责任主体。
考点10:《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原理
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爱国守法”
每个教师需要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爱岗敬业”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在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师德的灵魂——“关爱学生”
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教师的天职——“教书育人”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做到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为人师表”
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要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终身学习”
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考察形式
1、单项选择题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单项选择题的考察形式多是给出一段小的具体教学情境,让考生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去分析教师的行为是否符合教师职业道德。
2、材料分析题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多会给出一段具体的材料内容,让考生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去评析材料中教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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