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4.颁发证书。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有关要求
1.依法开展认定工作。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仍按《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教育局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阜阳市教育局为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资格认定机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提出的认定申请。要加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管理,对其所在学校提供的学校培养师范生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毕业生成绩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同时保障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离校前能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特别提示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结束。特别提醒各认定机构注意: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二)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加强认定数据管理。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认定数据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防止信息泄露;要做好认定数据的核查清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却误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以及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人员的数据,要及时取消证书编号。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启动前,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管理员要在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关准备和提交计划等工作。
3.做好证书申领工作。2016年,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继续按2015年同期认定数量的75%提前申领教师资格证书,其余所需证书于当前批次认定工作结束后领取;要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换发和重发工作,严格审核,做好纸质材料存档,在办理证书补发或换发手续时,务必在信息系统“证书管理”功能中进行信息登记;在办理证书重发手续时,务必在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变更”功能中录入信息。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将以此作为各市、省直管县申领补发、换发和重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
4.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填写《2016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表》,并于9月21日前将认定工作通知公告及工作安排表电子版发阜阳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管理科。
联 系 人:朱 宁 联系电话:0558-219716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阜阳市教育局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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