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施工作时间安排
(一)学习宣传发动阶段 (9月份)
(二)个人申报阶段 (10月25日前)
(三)材料受理阶段
县市区初审时间:10月25日-11月25日
市教育局复核时间:11月26日-11月30日)
(四)认定注册阶段 (12月份)
八、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中小学校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教师的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暂可在原学校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限其3年内消除暂缓情形。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无故逾期申请定期注册的,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九、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认定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如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专项经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注册工作。
(二)规范管理。各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考核、材料受理、认定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密切配合。教师定期注册工作,是教育部门综合性工作,各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附件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单位: 报名号: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 ||||||||||
出生日期 |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 ||||||||||
教师资格 种 类 | 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 | ||||||||||
发证机关 | |||||||||||
参加工作 时 间 | 教师职务 (职称) | ||||||||||
本单位聘用起始日期 | 现任教学段 | 现任教学科 | |||||||||
注册类型 | 第 次注册 | 手机号码 | 电子信箱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学校(单位) 意 见 |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注册机构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 |||||||||||
1. 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 口不具备 | ||||||||||
2.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 口不具备 | ||||||||||
3. 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 口不具备 | ||||||||||
4. 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 口不具备 | ||||||||||
5.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 口不具备 | ||||||||||
6. 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 口不具备 | ||||||||||
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口不具备 | ||||||||||
注册机构 意 见 | 年 月 日 公章 | ||||||||||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株洲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1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2 | 工作单位: | |||
3 | 工作、政治 思想表现 | |||
4 | 热心社会 公 益 事业情况 | |||
5 | 遵守社会 公德情况 | |||
6 | 有无行政 处分记录 | |||
7 | 有无犯罪 记 录 | |||
8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
9 | 考核结论 | |||
10 | 考核单位 (全 称) | |||
(单位)填写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 ||||
说明:1.表中第1-2栏由申请人填写;第3—10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其中第7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本表必须据实填写,填写字迹应当端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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