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中国银监会或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银监会审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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