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教材讲解

  第七节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创造的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传统观点认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它原则上不发生域外效力。但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一系列知识产权公约的签订,越来越多的国家承担着保护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而不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取得条件、内容和保护方式等并不一致,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学者和一些国家立法的关注。

  以前,理论界一般根据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其法律适用规则。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主张采用分割方法,分别对知识产权的权属、转让和侵权确定法律适用规则。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采取了这种方法,其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8章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章

  3.票据法第5章

  4.海商法第14章

  5.民用航空法第14章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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