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卷二《刑法》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

  五、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朱某,男,28岁,原系某市大新乡刘家庄村民。1997年9月25日,同村农民韩某挖菜窖,占了朱某家的地,朱某便找韩某讲理。韩某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自己身强体壮,打了朱某。朱某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同年10月25日,朱某见韩某的10岁男孩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韩某男孩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男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父报仇,叫儿子去打韩某的男孩。小儿子受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韩某男孩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邻近的群众见状,急忙将男孩送乡医院抢救,终因留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1)朱某和他的小儿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对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被告人郑某,男,53岁,某建筑材料厂更夫。

  被告人郑某,多年来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忠于职守,一次因抓窃贼时,手被窃贼砍伤。此后,郑某在打更时便带一把刀用以防身。1998年4月10日深夜,郑某听到仓库内有响声,并见仓库内有个黑影,即大声发问:“谁?”对方不应。这时,郑某便拔出尖刀向仓库内的黑影走去。盗窃分子突然跃出,向迎面走来的郑某脸部猛击一拳,郑某情急之下,不及招架,便举刀向对方刺了两刀。然后便奔出仓库,边喊“来人,抓贼!”边跑向宿舍去找人。人们闻讯赶来发现盗窃分子被刺后已倒地身亡。郑某见盗窃人已死,便持刀去公安机关自首。

  问: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是构成防卫过当呢,还是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参考答案:

  1、(1)朱某和他的小儿子不构成共同犯罪。原因是他的小儿子13岁,不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

  (2)对朱某只能定为间接正犯,朱某教唆自己的小儿子去犯罪,因被教唆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只相当于教唆人的犯罪工具。

  2、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盗窃分子突然从仓库内跃出,并向郑某猛击一拳,实施暴力侵袭,作为防卫人很难判断对方的强度。为了保卫公共财产不受侵害,防卫人采取强度较大的防卫措施,即使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也未超过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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