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59.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填报的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免费医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有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招收免费医学生的院校在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可在院校所在同批次志愿征集时重新公布剩余计划,并按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十二、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省、市、县、中学、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考试部门、有关高校和中学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有关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62.信息公示同时,要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对举报情况,要认真对待,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未交验相关的证明、证书或未进行公示的,录取时一律不予采用。

  十三、关于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63.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录取后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应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考生被录取后,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报名地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以及所在中学或单位,领取高考纸介质档案和中学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及相关评价信息、党团关系等)或人事档案一起自带入学。有关中学或单位,以及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自高校录取开始之日起到新生报到之日止,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此项工作,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和考生纸介质档案。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制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依据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64.高校对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考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河北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65.各高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借助指纹仪、身份证识别仪等高科技设备核实考生身份。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新生,高校要组织专家组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对于专业测试不达标、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情况,要认真核实确认。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高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公示并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四、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66.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等。

  67.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⑶汇总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⑷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⑸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⑹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⑺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⑻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⑼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⑽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⑾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8.市、县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考生资格认证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⑶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⑷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⑸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⑹各市、县招委办事机构应设高考咨询专门场所,固定专门人员负责高考录取的信息发布和政策咨询工作,及时受理考生来信、来访。

  69.高校应按规定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设备设施等。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⑶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⑷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⑸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⑹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⑺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

  ⑻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⑼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⑽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70.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六、附则

  72.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报考三个专项计划的考生、免费师范生、本科工程教育实验班以及港、澳高校在内地的招生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3.部队院校、公安院校及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4.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5.文中所提“市”为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华北石油管理局,“县”为县、县级市、区。

  76.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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