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其它语种考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⑴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⑵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⑶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在第一、二志愿(征集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⑸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⑹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招办电话查询,学院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⑴ 艺术类每生每学年6000元。
⑵ 夏季高考(高职)(文史类)除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新闻采编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等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
⑶ 春季高考、夏季高考(高职)(理工类)除服装陈列与展示设计、服装
与服饰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新闻采编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音乐表演等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
⑷ 校企合作班:山东新视觉合作班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每年8000元;与世纪鼎利(上海智翔)成立的鼎利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移动应用技术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移动通信网络优化)、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技术)专业每年10000元;达内时代科技合作班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每年 9400元,会计专业每年8500年;山东联荷电商班电子商务专业每年8000元。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春季高考对考生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正常学习,学院现有如下资助措施: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以及院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有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奖励经济困难但能自立自强的优秀特困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颁发由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颁证校名: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第二十六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38-2182777 2182277 8501550
传真:0538-218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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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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