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特殊类型招生
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高校自主选拔、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类型,这些类型招生均须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5〕28号)文件执行。
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1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高水平艺术团在京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5〕27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号)文件执行。
高职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16〕4号)文件执行。
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5号)文件执行。
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招生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报考考生须参加政治考核和军检,具体安排以2016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通知为准。
报考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面试。
高校自主选拔、保送生和飞行员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 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坚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区高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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