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乙方接受捐赠后,应当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五条 捐赠财物用途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乙方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甲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甲方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乙方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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