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甲方不得以设计内容不满意为由,拒付第四条约定之设计费,应双方依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双方同意签订,双方不得以其他文件与本合同作相反解释。本合同之任何一条因任何原因解释无效时,不影响其他条款之能力。
十、双方就本合同约定事项有所争议时,双方同意委托见证人,或律师协调解决,调解费由双方分担。
十一、其它条款:
1.若工程非乙方之事由而未能进行中途停止时第三,第四期设计费甲方照常支付。
2.若无正当理由,甲方不按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应支付乙方迟付设计费按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
3.设计时间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其中审稿时间和修稿时间不在其中)
4.甲方付乙方设计费不包括任何税金在内。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一经签定具法律效用。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