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 10 小时内向对方通知,并应在 3 天内提供权威机关的书面证明。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其他: 无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 2 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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