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按该未支付价款的 %/天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甲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8. 其他:略 。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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