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工会经费是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工会组织一项基本经济权利。各单位行政要按照《工会法》等法规要求,及时、足额拨给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除财政有划拨的工会经费外,应补足或全额拨给工会经费,以保障工会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离工作。确应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同意。
本文件下发后,各事业单位要抓好落实。自2014年起,将对本系统事业单位工会工作进行工作目标考核,以促进工会工作为单位发展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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